兰山人大常委会成员不请假缺会三次为自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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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6月30日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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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议事效能,保证会议出席率,兰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制定的《兰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活动制度》,实行请假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
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外,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年内不请假缺席会议两次者,由常委会领导对其诫勉谈话;一年内不请假缺席3次或3次以上者,视为自动辞职;一年内请假不准超过4次,如超过4次或4次以上者,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本人应自动辞职。 对于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各镇、街道人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列席人员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情况进行通报。列席单位如无故缺席会议者,给予通报批评,无故缺席会议2次或2次以上者,由常委会领导与列席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列席单位人员在每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参加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迟到早退者按缺席对待,给予通报批评。
(责任编辑: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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