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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不“保险”

  临沂网讯:张女士从网络上看到某保险公司的招聘广告后,到该保险公司应聘保险代理人,在缴纳了200元的培训费后,保险公司组织张某等人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张某便每天都去保险公司参加晨会及业务学习,但是一个月后,保险公司以其不能胜任该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张女士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称其在保险公司工作了月余,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张女士不服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虽然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中经常含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等行为,但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对于张女士要去保险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通讯员:董晓庆  王成涛)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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