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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未出台 如何保障消费利益

2012年04月16日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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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消委会提醒,购买时可约定退换条件

 

    □信息时报记者 周建雄通讯员 衣建明

 

    案例描述:投诉人向记者反映,今年2月2日购买一台约27万元的一汽丰田锐志,在磨合期期间,发现该车刹车异响。已经到4S店检查了10次,处理了10次,修理了10次,由于技术原因没有找出问题的根源,刹车异响问题仍存在。随即与经销店交涉,要求退款或者换车,经销商表示其只负责卖车,没有责任和权利答应投诉人的要求,结果遭拒。投诉人只好委托广州市消委会介入协调。

 

    记者跟进:汽车厂家、汽车经销商、汽车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存在差异。消费者认为责任应由经销商承担,毕竟销售对口的是经销商,经销商有义务处理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产生的问题;汽车经销商则表示,汽车质量出现问题责任应该归厂家,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应有厂家负责,经销商只是提供销售和服务;汽车厂家多数情况下袖手旁观,总是告知让经销店给予处理和答复。

 

     案例分析:由于尚未出台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对退车或者换车目前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合同目的,应推定为在一定的期限内安全、正常驾驶车辆。由于本案中经营者对异响的原因无法判断和彻底处理,因此不能排除该情况威胁驾驶安全的可能,根据合同法公平交易的原则,该安全风险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消费提醒:购买车辆时,可以追加约定退换条件,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处理的依据。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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