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5年03月16日09:37
- 大众网-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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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0日,吴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他在商场购买到过期食品,状告商场胜诉了。
2014年12月26日吴先生在居住小区附近的大型商场购买了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胸肉2盒,鸡翅根1盒,单价均为15元,合计价款45元。
“我从商场购物回家,正准备做饭,儿子跑进厨房拿起未拆包装的鸡翅玩。”吴先生说他突然听到小儿子喊他说鸡翅过期了,他从儿子手中接过鸡翅,发现外包装上打印的生产日期为“20141216”,保质期为七天,因此自己在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3天。
吴先生又看了看购买的鸡胸肉,同样也已经超过保质期。
吴先生回忆,当时他就返回商场,找到商场销售主管,要求退货并且欺诈消费要赔偿损失。商场销售主管却说:“食品过期退货没问题,但是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都是明示的,商场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可能因此要赔偿。”
吴先生对商场的答复表示不满,随即向工商部门举报商场的行为,并且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从商场购买的过期食品及发票。
后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商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商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以为商场会因为收到工商部门的处罚,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是吴先生再次找到商场协商,但是商场仍表示退货可以,想要赔偿,那就去起诉吧。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认为,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场销售过期食品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则应当赔偿损失。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另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商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此,商场有义务及时将过期食品下架,商场未履行该义务,并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就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几十元钱不多,我也不是为了这几十元钱。关键是商场把过期食品卖给我们,还不承认错误,这让我非常气愤。”吴先生于2015年1月5日将商场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经过庭审法院最终认定商场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判决商场为吴先生退货并赔偿吴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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