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还没有账号?注册
返回首页 生活 美食 亲子 婚嫁 | 人才 招聘 求职 指南 | 房产 楼盘 租房 装修 | 汽车 导购 优惠 评测 | 物流 公司 货源 车辆 | 沂蒙 | 登录  注册
临沂物流网火热加盟中
当前位置:物流 >> 保险 >> 正文
快递金条不翼而飞 保险公司赔21万元

临沂网 2011年12月09日09:09 1334次

  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上海一家文化公司将价值21万余元的金条交由快递公司发往河北,然而河北的收件人在接件时发现,包裹完好无损,金条却不翼而飞。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对这起金条失踪案承担赔偿责任,全额赔偿投保方文化公司21万余元。


  去年11月23日,河北一位客户向这家文化公司订购一套人民币微缩金条,双方确定金条销售价格为21万余元。收到订单后,该公司便通知快递公司负责将这批货物运送到河北。

  当月25日,文化公司员工将上述货物连同发票等装入包裹,在封箱后交由快递员签收。与此同时,该公司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开具了保单。

  第二天,河北客户便接到了快递,打开包裹却发现金条不知去向,客户当场拒收货物。文化公司获悉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文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认为,只有当保险承保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的,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客户收到货物时,其外包装完好无损,无法证明金条在运输途中被盗或遗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原告文化公司拿出一段企业内部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当时金条确实被放进包裹里了。原告还认为,事发当天快递公司签收货物的事实,可以证实金条已经交付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货箱仅是一般的封箱包装,仅凭肉眼观察无法推导出货箱在运输途中未被打开,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货箱在运输途中未发生灭失的观点,难以支持。
 
(责任编辑:小武)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稿件合作 | 人才招聘 | 网站建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咨询电话:0539-6012989    举报邮箱:info@linyi.com   Copyright ©2026 临沂市拓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许可证编号:鲁B1.B2-20150019   备案号:鲁ICP备09006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