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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保险模式减少快递赔付争端

临沂网 2013年09月10日11:20 3868次

    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张先生8月17日通过快递公司向刘家窑附近的客户邮寄13部新手机,价值5万多元。可两周过去了,手机仍不见踪影。9月2日,快递员承认手机丢失,目前已报警。快递公司理赔部给出2000元赔偿,但张先生表示实在难以接受(9月3日《北京晨报》)。


    快递公司如此赔偿是有缘由的——货主未进行保价,丢失未保价物品,快递公司一般只赔付邮费的3至5倍。这个规则源自快递行业的“保价协议”,对消费者极不公平的这一霸王条款,几乎被所有快递企业视为“行规”,成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护身符”。这样的“行规”不但无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快递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今年3月1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赔偿。根据业内普遍规则,保价金额由寄件人声明,快递公司则按照保价率收取保价费,发生物损后快递公司按声明价格进行赔偿。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虽然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同时也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因此,快递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就应该按价赔偿。物品遗失、被快递企业职工调包以及快递企业“暴力分拣”造成物品损坏,责任不在消费者,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此时不妨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让企业证明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应该赔偿消费者损失。


    消费者既然已经和快递企业达成协议,快递企业就有义务和责任保障货物的安全,货物在快递过程中出现差错,无论保不保价,快递企业都要承担全部责任。快递物流业霸王条款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必须废除或修正。对消费者和快递企业而言,合则两利,斗则双伤。一个健康有序的快递市场,符合双方利益,也需要双方乃至全社会共同缔造。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尽快制定、修改有关规定,让消费者维权时能够有法可依,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可以引入保险模式,或者推行类似交强险的险种,促使、强制快递企业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既为快递企业分担风险,也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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