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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涉及保险市场稳定的关键因素

临沂网 2011年12月07日09:15 1273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中一个具有重要法律地位的环节。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角度讲,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决定着被保险人的债权利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参与保险所寻求的是保险保障,保险公司接受社会公众的投保后,在具备履行保险责任的条件时,是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的方式来实现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保障。因此,保险公司参与经营的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保险公司能否切实地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其中,偿付能力便是关键因素,原因是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经营保险业的商事主体,其保险业务经营就是风险的集中和损失分散的过程。

  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以构建的物质基础——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众多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然而,保险费厘定的合理程度、保险基金管理运用得当与否,尤其是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等,均会影响到其偿付能力。

  因此,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大于其负债,就表明其具有偿付能力,就可以保证其能够依约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反之,即为无偿付能力,其保险责任的履行势必会由此受到影响,难以确保被保险人获得预期的保险保障。

  可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物质前提,关系到保险行业承担的保险保障职能的实现。

  从我国保险市场稳定发展角度讲,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意味着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和运行。

  在国际上,一般将商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并称为金融行业,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保险业以其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保障的特有功能而使保险市场在金融领域中独树一帜。

  当然,要想让我国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维持其稳定的发展秩序,确保各家保险公司具有正常的偿付能力便至关重要。因为中国保险市场由上个世纪80年代初步形成至今的30余年,已经进入深化发展的阶段。这不仅需要各家保险公司的发展重点应当放在提高公司保险经营管理和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上,以保险产品的差异、保险服务的差异来提高市场竞争力,占有市场份额,获取经营优势,更要求这些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具备充分的保险偿付能力。

  道理是显而易见的,保险公司只有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表明其具有落实保险经营所需的最大诚信基础,才能够全面切实地向各个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提升保险公司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并能够减少保险纠纷,维持稳定的保险经营环境,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稳定发展局面的建立。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相关立法的规定,偿付能力监管亦是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明确地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列入保险监管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并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赋予保险监管机关得以采取法定措施,直至予以接管,其目标当然是维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避免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损害保险公司的市场形象,维持中国保险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责任编辑: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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