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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临沂网 2011年11月23日09:12 1293次

  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责任编辑: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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