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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险单注意事项

临沂网 2011年10月21日10:41 2400次

  在实践操作中,缮制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时应注意:

 
  1.出口公司在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凡以出口方为投保人的保险单均须背书,以利转让。
 
  2.保单内容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及商业发票、提单等相互核对一致,严格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3.超过合同所规定的附加险或超额险加成时,须事先与保险公司联系是否能办到,否则须改证或由开证人本人负担。
 
  4.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的种类,以及必要的附加险别。诸如“通常险别”、“惯常险别”一类意义不明确的条文不应使用。如使用此类条文,银行当按照所提示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并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种不予负责。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证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5.关于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责任编辑: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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