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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手续

临沂网 2011年10月10日13:39 1327次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以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各种物资为保险标的保险。 


  1.保险范围:凡公有或个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运输财产,都可投保该项保险。

  2.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1)基本险,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造成损失;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2)综合险,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的破碎、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3.保险有关事项:

  (1)保险金额,一般是以一次运输物资的价值计算。具体有两种:即可按货价,发货票及调拨单上价格计算;也可按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2)保险期限,以整个运输过程为准,有启运日期、到目的地为终止期(不受时期限制)即:以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终止。

  (3)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基本险或综合险,运输工具货物种类及运程等计收保险费。

  4.保险手续:参加这种保险可到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处直接办理手续,常年发货的单位也可同保险公司签订预约合同。一般投保时,投保人要在"投保单"上注明被保险人,运输工具启运日期,起讫及中转地名称、标记、保险货物名称、包装单位及数量,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投保日期。

  5.变更及索赔事宜:在改变运输工具、运输线路、保险货物、增减保额等情况下,可书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批改。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及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救护货物直接费用单位。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赔付。
 
(责任编辑: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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