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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保险操作事务

临沂网 2011年10月08日09:26 1168次

1、来证要求投保任何原因的损失或损坏

 

  保险所承担的责任一般是意外的、外来的原因致使保险货物受到损失或损坏,如果投保不论任何原因的损失,则包括了货物自身的品质、质量以及自然损耗等,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接受。此外,外商还会提出一些特殊险别,如拒收险等,保险公司即使接受了投保,也会大大增加保险费用。凡遇到不能接受的保险要求,应及时通知客户修改信用证。

 

2、其责任范围超过了买卖合同的规定,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例如合同订明是水渍险,来证要求投保一切险。一般可按一切险投保,发生的保费差额可请保险公司另行出具保费收据,向进口商收取。至于合同订明投保一切险,来证列出要附加TPND,Breakage等附加险,因为这些险别已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所以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加列这些内容,保险公司不会另行加费。

 

3、保险金额加成的幅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中提到:保险单据表明的投保最低金额应为货物的到岸价金额加10%。目前习惯上保险金额一般也都按CIF金额的110%计算。有的进口商来证要增加保额,甚至高达发票金额的150%以上。为避免道德风险,对过高的保险加成要慎重,一般掌握在发票金额的130%-150%,如合同订明按110%投保,来证要求提高保额,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可请保险公司对于增加的费用另行出具收据,向进口商收取。

 

4、延长保险期限

 

  如进口商要求货物卸离海轮后增加在码头仓库的保险期限,可要求保险公司对原保险单加批,这里也存在保险公司会加收保费的问题。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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