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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几个名词常识

临沂网 2011年10月04日10:33 1032次

一、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用以证明海上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正式签发的一种凭证。它一般不印上保险条款,仅载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货运工具的种类和名称、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项目,其它内容以同一险种保险单的规定为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因而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当采用流动保险单或预约保险单的方式投保时,保险人还必须对每笔运输货物单独出具保险凭证。

 

  目前在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适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把它复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它项目如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承运工具、装运港和目的港等,均以发票所列为准。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这种联合保险凭证大大简化了投保手续,加快了出口货运单据的流转,也有利于及时办理出口结汇。目前,在对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保险中已经大量使用。

 

二、暂保单(Binder Binding Slip)

 

  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临时保险书、临时保险单,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其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承保危险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以保险单的规定为准。如果暂保单所依据的保险单是标准化的,那么暂保单的内容还可以简单,只须说明保险人的责任以正式保险单为准即可。倘若某种保险无标准保险单,则暂保单尤为重要,足以证明保险人在正式保

 

  险单签发前所负的责任范围。

 

  使用暂保单一般限于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前,给被保险人开出的证明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批准前,先出立的保险证明;在洽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虽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需要商谈,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立的保险证明;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的凭证。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一般与保险单完全相同,不过有效期较短,通常为三十天以内。保险单发出后,暂保单自动失效。暂保单也可在保险单发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暂保单也常被保险双方所滥用。就被保险人而言,由于保险费可在出立保险单时支付,而暂保单又与保险单效力相同,这就等于享受了免费保险。而保险人为争取顾客,亦不注意选择良好的投保人,而依赖暂保单可自动失效,往往因此产生纠纷。

 

三、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单应将包括保险人的责任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在内的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明确详尽地载明其中。如果出具保险单前有投保单或暂保单的,还应将其内容也载入保险单中。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往往相互通用。但严格来说,两者是有区别的。保险单只是当事人经过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已。在通常情况下,只要保险条件谈妥,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也不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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