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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重申:二手车二次过户买方应交税

2012年06月13日11:2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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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范文清 北京报道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二手车经营业务增值税问题”发布公告。公告称,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这意味着政府将规范二手车市场的流转取向,希望该行业多开展经营性业务,以便有更大的发展。这个政策对二手车市场来说应该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对记者说。

 

  据了解,目前部分纳税人取得二手车经销资质后,其实际的经营模式为: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实际上交易车辆并不过户到企业名下,销售时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车辆直接由卖方过户给买方。

 

  这意味着,部分取得二手车经销资质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并不办理过户登记,而在销售该二手车时,直接从销售方过户到购买方。这一现象使不少地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如何征税问题产生分歧。

 

  “事实上,市场中多数二手车交易都是通过二手车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完成,由于经纪公司不用交二手车增值税,而经营公司需要缴纳,所以为了降低成本,不少二手车商通过各种‘变通’规避增值税收,令二手车市场秩序较为紊乱,影响了该市场的正常发展。该公告发布后,二手车市场中的经纪行为会逐渐让步于经营行为。”沈荣说。

 

  6月8日,国税局就该公告内容进行解读。国税局认为,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应税行为。

 

  国税局规定,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等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事实上,该公告只是对原有二手车经营业务增值税问题的重申,个人认为,不会对二手车市场格局产生实质性影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对记者说。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统计,随着国内新车保有量规模的不断扩大,二手车市场规模也在不断增加,今年下半年国内二手车规模有望达到500万辆。

 

  如何对日益膨胀的二手车市场进行秩序规范,已经成为业内关注的重要话题。

 

  (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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