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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反垄断”调查 11或出台管理办法

2013年09月07日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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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汽车产业的“反垄断”调查冲击波正在向产业流通领域延伸,这或将引发更大的连锁反应。


    日前,商务部方面正式发起对备受质疑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改,而作为政策修改的参与方,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关于《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有望在11月份举办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年会上,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布。


    而在业界看来,导致汽车行业在流通领域形成“垄断行为”的最大因素,就是2005年由商务部颁布并实施的《管理办法》,而据本报了解,新《管理办法》的修改方向将会约束生产厂家的主导权力,以及重新制定厂、商双方权益与义务。


新规显形


    “商务部正在积极研究重新修订《管理办法》。”日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一语激起千层浪,让业界的目光又重新集中在“不断修改却始终未能出台”的新《管理办法》上。


    关于重新修订的原因,沈丹阳表示,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已日益突出。而商务部的修改方向首先会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


    据悉,自今年以来,进口车价格虚高的问题已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有消息称,发改委已经着手对汽车行业进行“反垄断”调查,而本报也曾在8月19日和9月2日进行过题为《发改委彻查进口豪车“低价设限”》和《豪车暴利“招惹”反垄断执法》的相关报道。


    而在业界看来,导致汽车行业在流通领域形成“垄断行为”的最大因素,就是2005年由商务部颁布并实施的《管理办法》,其中,《管理办法》中的“授权销售”条例是汽车生产厂家涉嫌垄断市场的源头。《管理办法》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汽车业知名分析师贾新光表示,当年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强化国家对汽车流通市场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由于‘规定动作’过多,导致单方强化了整车厂家在厂、商双方关系中的地位,削弱了经销商的话语权。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价格‘暴利’‘垄断’销售的情况就不难理解了。”


    由此,政府主管部门也开始意识到,汽车流通领域要重新梳理,就必须针对这一政策进行修改。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方面也向记者证实,该协会目前在与政府主管部门就修改《管理办法》一事进行接触。


    沈进军表示:“在我看来,政府部门当前传递的是一个非常好的讯息,说明了政府部门对《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心。我们争取能在11月初举办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年会上,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就该政策的修改情况和内容进行发布和解读。我相信在接下来3个月的时间里,《管理办法》的修改情况会得到进一步推进。”


政策博弈


    其实,自2005年以来,《管理办法》在8年的实施过程中一直处于行业话题的“风口浪尖”。


    此前就有行业人士表示,很多外资汽车企业起初在开拓中国市场时主要倚靠经销商力量进行发展,而借助《管理办法》中“授权销售”的规定,这些车企便开始在中国致力于逐渐将销售渠道权益收回,例如奔驰和斯巴鲁等,这让经销商的话语权大大削弱,进而形成厂商一家独大的垄断地位。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找到更好的方式来取代“授权销售”这一规定,以改变生产厂家的完全主导地位。


    “就目前情况看来,取消‘授权销售’的想法显然行不通,因为目前全球市场实施的都是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经营的模式,即4S店的销售模式,完全破除‘授权销售’模式可能会引发新的价格体系混乱,而且授权模式也适用于汽车产业的发展。因此,今后《管理办法》的修改方向应当会主要放在界定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的各自权限,以及平衡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的权益分配等方面,并会制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告诉记者,“授权销售”决定了汽车生产厂家的主导地位,而通过限制生产厂家的权力,就可以更好地平衡厂、商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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