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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脾气女儿因嫌母亲窝囊将其打死 一审获刑10年
  • 临沂网
  • 2012年01月31日09:00
  •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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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岁的陈玉(化名)原是一个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所协管员,离婚后与母亲住在一起,多次为了小事打伤母亲,直至因为嫌母亲窝囊将其打死。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判处陈玉有期徒刑10年。

 

  女儿报警称母亲死亡

 

  2010年12月25日晚上,两名民警在巡逻时接到指令,有人报警称怀疑母亲死亡,地点在大兴区观音寺附近一房屋里。两名民警赶到现场,看见客厅地上躺着一位老太太,右脸青肿,脑袋有血迹。报警人正是老人的女儿陈玉。

 

  民警打了急救电话,在救护车没来之前,陈玉莫名其妙地笑起来,笑完之后在沙发边上吐了。救护人员赶到现场,陈玉又哭又闹,不让对方做检查。在民警劝阻下,救护人员才做了检查,确定老人已经死亡。由于陈玉行为怪异、死者头面部有伤,警方随即对陈玉立案侦查。

 

  家人反映常打母亲

 

  陈玉原是一个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所协管员,在家排行老五,脾气暴躁。陈玉的大姐反映说,妹妹陈玉离婚后与母亲一起生活,稍有不顺心的事就发脾气,或者动手打母亲。

 

  据检方指控,2010年12月25日晚上,陈玉在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暂住处内,因故对其母进行殴打。被害人被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头面部,致闭合性脑损伤死亡。

 

  陈玉交代说,事发当天,三姐来到她和母亲的住处说要涨房费,母亲同意了。三姐走后,她觉得母亲太窝囊,就吵了起来。后来她发现母亲倒在地上,嘴在流血,拽母亲时母亲后脑撞在地上。

 

  法医揭开死亡谜底

 

  在此案审理中,检察官宣读了法医的证言。该法医表示,被害人的伤不可能是自己造成的,也不可能是意外摔倒造成的。被害人的伤是被他人用外力反复作用于头面部形成的,如进行拳打脚踢、撞击等。经鉴定,陈玉实施违法行为时受所患精神疾病影响,控制能力不完整,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陈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玉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家属要求对陈玉从轻处罚,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处陈玉有期徒刑10年。(记者 武新)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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