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1月下旬,兰山消费者孙先生到天源物流公司办了四件临沂至胶州的货物托运,并当场付了60元的托运费。由于货物未配齐,孙先生于次日上年9时到该物流公司将还未运走的货物提回,并要求物流公司退回60元托运费,对方一刘姓经理,口气强硬,坚决不予退款,并说帐已到临沂,没有办法退,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11月19日,孙先生向兰山工商所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物流公司全额退款。
接到投诉后,分会马上电话告知物流公司消费者投诉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规定:“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分会对物流公司晓以利弊,耐心说服,细致工作,最终,该公司同意和解,并为消费者退回全额托运费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