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具体内容如
下:
一、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
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
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
(责任编辑:小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