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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物流信息坑人 骗子跳车死亡东北司机获刑

临沂网 2012年03月10日13:34 409次

  一位东北汉子,在湖南省常德市受骗后,因维权方法不当,过失致一人死亡,结果触犯了刑法,从受害人沦落为罪人。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5个月10日,并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家住辽宁省东港市的史某某,长期与他人合伙从事汽车货运业务。2011年8月,他们从辽宁货运到武汉市,为了不空车回辽宁,史某某在武汉寻找货运业务,8月6日在武汉市一货运市场发现到湖南省常德市有一车竹器要从常德运往沈阳的信息,且运费高达17500元。当晚,给予相关人员500元信息费后,连夜驾驶重型厢式挂车赶往常德市。次日,便与常德市“某物流中心”取得了联系,又给常德的相关人员给了1600元的信息费。尔后,易谋(化名)带史某某及其合伙人到桃源县所谓的“竹园乡”拉货,当车行至临澧方向的临岗公路岗市收费站时,易谋对二位东北汉子讲,到上竹器货物的路途山高坡陡,路途很危险,要他们就近找货物返回辽宁,并坚持要下车。此时,史某某意识到已经受骗,随即拨打了110电话报警,还要带易谋到当地派出所,易谋更执意要跳车,史某某及其合伙人虽然进行一些阻拦的行为和说了劝止的话,但货车仍在行进中,不一会,易谋乘史某某不备,从车辆副驾驶室的右窗跳下,当场致闭合性血气胸而死亡。事发后,史某某向当地的公安人员投案,如实供述事发经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明知他人要跳车,已经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轻信以阻拦、劝止就能避免,并未及时实施停车的防范行为,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本案事出有因,又有自首情节,且事后赔偿积极。遂依法作出上述减轻判处。
(责任编辑: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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