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书龙 刘进)几经波折,东莞飞驰货运公司状告市交通运输局一案二审结果日前出炉,飞驰公司最终败诉。此前,因质疑交通部门作出的车辆逃缴年票处罚决定无法律和事实依据,飞驰公司将市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该案一审认定,飞驰公司逃缴公路通行费事实清楚,属于违法,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二审结果则维持原判。
因对东莞实行车辆“年票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存有质疑,飞驰货运公司负责人蒋明亮(化名)从2007年起,就停止了为其公司旗下的货车缴交年票费。2011年5月下旬,蒋明亮收到了由市交通运输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为,飞驰公司下属车辆逃缴了机动车公路通行费4000元。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处以4000元的罚款。
蒋明亮认为,交通运输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7月中旬,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当年10月,该案一审判决认为,飞驰公司逃缴年票费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市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但飞驰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2011年12月,该案二审开庭,蒋明亮在庭上对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程序和处罚事实提出质疑,并力呈11条证据全面梳理对年票制的各种质疑,而交通运输局则当庭未作太多回应。
该案二审的核心争议在于,飞驰公司认为,交运局在执法过程中并未有人与该公司接触,只是依据在路桥收费所官网上截屏的一份网络资料,就对飞驰公司进行处罚,这涉嫌执法程序违法;同时交运局没有证据证明飞驰公司的车辆在何时、何地,由何人驾驶,通过了哪条收费公路,因此其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日前出炉的二审结果则认为,交通运输局核实了飞驰公司的逃缴事实,并向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其行政处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正确。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二审结果,蒋明亮表示已有心理准备,并不意外。
在飞驰公司因年票纠纷起诉交通运输局之后,东莞律师易刚(化名)和蒋明亮弟弟蒋明珠(化名)也相继因相同缘由起诉交通运输局。其中,易刚诉交通运输局一案一审同样败诉,易刚不服并提请上诉,该案二审将于本周四开庭审理,蒋明亮表示,他将作为易刚的代理人在该案的二审庭上继续争辩。
■年票制官司回顾
2011年1月底,年票制官司“第一波”。蒋明亮在为飞驰公司旗下的10余辆车辆办理年审时,因无法出示车辆年票通行费缴交凭证,而被交警部门拒绝为其车辆进行年审。蒋明亮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例,交警部门将年审与年票挂钩的行为不合法,并据此将东莞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2011年6月,上述官司宣判,飞驰公司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但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交警部门对车辆年审时以缴交年票费为前提条件的行为无合法依据。
2011年6月30日,市政府协调交通局、交警支队等多部门就年票制问题召开说明会,宣布车辆年审、入户、过户均不再与年票挂钩。
2011年7月下旬,年票制官司“第二波”。由于市交通运输局对飞驰公司未缴年票费的车辆处以罚款,而蒋明亮认为该处罚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于是又将市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
2011年8月中旬,飞驰公司诉交通局案一审开庭,蒋明亮在庭上对市交通运输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程序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指责其是在“打击报复”。同月,飞驰公司起诉市交警支队一案中的原告代理律师易刚也将市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
2011年10月下旬,飞驰公司诉交通局案一审结果出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飞驰公司车辆逃缴公路通行费事实清楚,属于违法,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蒋明亮不服判决,于当月底提请上诉。
2011年11月,蒋明亮的弟弟蒋明珠旗下货运公司也与市交通运输局对簿公堂,原因亦因交通运输局对其公司作出的车辆逃缴年票处罚决定表示不服。
(责任编辑:小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