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物流 日前,某公司将两份文件交由物流公司邮寄,而物流公司却把文件丢失,故其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称文件极其重要不可复制要求索赔近万元。北京市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物流公司仅赔偿200元。
原告诉称,其交给被告客户授权证书1份、正版光盘1张(价值85688.7元)及金额为85688.7元的发票1张。但被告未能将上述两份快件送达给收件人,而是将其丢失。客户授权证书具有唯一性,正版光盘不可复制,快件丢失造成原告实际损失85688.7元,故请求被告赔偿9886.87元。
被告辩称,快运单中约定,被告对任何快件的损坏或丢失,责任限额为0.5公斤内赔偿100元,每递增1公斤增加10元,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元。且丢失快件系被告员工在派送期间因快递车辆被盗而丢失,并非主观恶意或过失;被告收派员上门揽件时已询问客户是否为禁运物品及贵重物品,但原告并未对所寄物品保价,故只同意按照快运单中的约定赔偿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以物流快运单的形式订立快递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应当安全、及时的将邮件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并交付指定的收件人。现被告在投递过程中将邮件丢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物流快运条款对被告因邮件丢失所负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未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丢失的两份文件都未超过0.5公斤,故被告只应依约承担200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