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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告

临沂网 2011年06月27日08:24 1018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邮政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2009年4月24日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逾期达不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为便于企业申请,接受社会监督,特公告如下:

  一、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可登陆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行政许可”栏目,了解许可申请的有关要求和办事流程,下载或在线填写申请表格。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可登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行政许可”栏目。

  二、自2009年10月9日起,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来信或致电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咨询有关事宜。

  国家邮政局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处;邮编:100868。咨询电话:010-88323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通信地址及咨询电话可登陆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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