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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的提示

临沂网 2013年09月21日17:02 1383次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已正式实施,现将其中与企业业务开展有关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应注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规范货物权利流转凭证。 


    1.《解释》规定仅凭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没有买卖合同的,不能直接认定合同存在;同时,如买方不认可,卖方不能仅以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 


    2. 鉴于以上,律师建议企业在业务关系建立时,应以书面确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规范使用、回签、保存各送货结算等凭证。 


    二、在对账、催款等文件中明确债权人名称。《解释》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即:企业在对账、催款等工作中,拟制、发出须欠款方确认、承诺的文件等,应当明确债权人(我方)的名称,避免日后对方的异议,同时建议企业在该方面建立对账、催款文件的范本系列。 


    三、对需要预先投入成本的业务,应签订合同意向书等文件。 


    1.《解释》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 


    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 鉴于以上规定,建议企业在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如需进行合同履行的前期准备(包括特殊原材料采购等的人、财、物成本投入),应与客户签订意向书类文件,并在其中约定,如之后未能在某时间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文件,则客户方应向我方赔偿前期投入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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