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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市民托运时最好事先约定赔偿方式

临沂网 2012年12月29日13:27 1362次

  今年2月,家住西安城北的小希在西安奔驰车行买了一辆价值12999元的山地车。由其家人开车送到小希在杭州读书的大学。6月放暑假,小希通过德邦物流公司将山地车托运回来,交了170元,其中运费130元,保价费40元,保价10000元。


  6月30日,山地车到了,可小希拆封后发现山地车多处受损,有些零件无法使用。7月25日,德邦物流承认运输中造成物品受损,需要小希提供山地车受损情况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修车要花8607元,但快递公司却坚持“按其自定标准”赔偿,仅支付3000元,为此双方协商未成闹进派出所。


  近日,德邦物流公司向杭州法院提出民事调解申请。昨日,记者获悉,经调解后,德邦物流公司同意赔偿小希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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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运时应约定赔偿方式


  对于此事,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表示,此事件的争议在双方对赔偿标准意见不同。在损坏赔偿方面,即使客户选择了保价,但快递公司仍会按照一定比例赔偿,除非货物丢失或全部损毁。


  “快递公司保价条款涉嫌‘霸王条款’,很多客户在出现情况后,只能无奈接受快递公司订立的格式合同。”余伟安表示,如果行业主管机构能制订一个统一的递送合同,将会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对此,西安市消协提醒:办理托运时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司;托运贵重物品和大件商品时选择保价,货物损毁或丢失时赔偿有标准;填写托运单时,要对托运单中的赔偿条款认真查看,明确约定赔偿方式。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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