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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运输中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临沂网 2012年10月02日14:22 1150次

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专业经营电石和其他化学危险品的公司,张某系个体货运车主,其车上户在B公司名下。张某及B公司均无承运危险物品的资质。2010年5月5日,A公司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拉运电石一车,运价按每吨500元计算。次日张某装载着以编织袋包装的散包电石24.27吨运往南通。


  途中遭逢阴雨天气,张某对承运电石采取了苫布遮盖等措施。降雨次日清晨,张某发现有气体从车厢冒出,即上车检查。检查过程中,电石突然爆炸并起火自燃。张某打电话报警,消防队到达后,控制了局势,电石全部毁损灭失。事后,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因吊车、医疗、维修汽车等支出1.6万余元。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B公司赔偿全部电石损失。


法院审判


  经法院调查,电石系工业原料,属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所规定的遇湿易燃危险货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必须向有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品名、包装方法及运输中的注意事项,并规定未按以上规定办理托运的,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危险货物时未对承运人运输资质进行审查,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装卸、运输、危险标识等事项也未进行指示,故应承担本次事故之主要责任。判令A公司承担货物毁损的全部损失。


律师说法


  法律之所以对危险品运输进行了极大的约束,在于其存在着极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一旦出现事故,往往不但货物损失,而且威胁到人身安全。其特性决定了承运危险物品的承运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法律同时也对托运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需要对委托的承运人进行运输资格审查,同时还需对品名、数量、危害、包装方法、运输中的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情况进行明确的告知或约定。


  本案中,张某作为普通货物承运人,对所承运的危险品——电石并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运输途中遭逢阴雨天气,采取了苫布遮盖、随时检查等措施,已尽到了一般承运人应尽的安全运输基本义务;相反,A公司作为专业经营电石和其他化学危险品的托运人,在明知张某不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委托其运输危险品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判令由A公司承担货损责任也无可厚非。


  从法院审判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A公司并非专业从事危险品运营的企业,在委托物流进行危险品运输时,同样具有审查承运人资质及告知运输注意事项的义务,否则一旦出现事故,法院将基于托运人比承运人更了解货物特性这一推理,得出托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托运的货物为危险物品,故在此提醒经营中涉及危险物品运输的企业,委托运输危险物品时,不但应对承运人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查,同时还应对危险货物的运输事项及事故责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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