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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货物和车辆的处理

临沂网 2012年07月02日10:40 785次

  1.进口货物的分波、分运和变更运输处理


  (1)收货人将不同收货人的货物按一份运单发运,代理人在国境站接收货物后,应及时办理分波、拆箱、和中转业务,并按照收、发货人的要求制作有关单据,办理重新发运手续。


  (2)在办理分运时,必须做到包装符合运输要求、单货一致,结清海关手续。


  (3)代理人可根据发、收货人的要求办理变更运输。


  2.出口货物的换装和整理


  (1)出口货物在出口国境站出现货物窜动、倾斜等不良现象时,应及时进行整理或换装;


  (2)若出现车辆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必须选用与原车型或标重相同的车辆,予以更换;


  (3)对超过车辆规定载重的货物要卸下起超载部分另行办理分运手续。


  3.事故货物的处理


  (1)货物到达国境站后,出现货物短少、残损被盗等事故时,若属铁路的责任,国境站要负责整修,费用由铁路承担;


  (2)若是由发货人的原因的造成的,在国境站允许的条件下,由其代理人负责整修,并负担所有的费用和损失;


  (3)由于技术条件无法整修的,因由发货人到国境站与车站指导或将货物返回发货人处理。


  4.对车辆的处理


  (1)出口的车辆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技术规定,否则不能出境。


  (2)进口国境站对卸车后的外国铁路空车,应立即空返车辆所属路,不得在国内使用、封存或备用,并将卸空车清扫干净。


  (3)运过肉、鱼和野生禽兽的车辆卸后还应进行洗刷,必要时还需进行消毒。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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