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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税收问答

临沂网 2012年06月19日13:42 772次

  对于刚刚成立的物流企业,在仓储用地税收上都有或多或少的疑问。一般情况下,在建中的商品仓储设施还没有发挥仓储功能,其相应占地不应当享受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


  问:某公司是今年刚投资成立的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各类库房还在建造中。这些在建用地能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第二条规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不分自用和出租均可以享受减税优惠。减税幅度为所属土地等级现行适用税额标准的50%,即减半征收。减税政策执行从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结论,在建中的商品仓储设施还没有发挥仓储功能,其相应占地不应当享受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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