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物流讯 货物实际运输时间从铁路承运货物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由到站铁路负责卸车完毕时止,由收货人负责卸车的货物从货车调至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超过规定期限运输的货物,铁路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延误运输罚款。
凡下列原因的发生造成铁路滞留的货运时间,则应从实际运输日期中扣除:
1.自然灾害,不可抗力;
2.由于发货人的责任致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换装、整理所致;
3.因发货人、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
4.运输活的动物、运输途中的道路上水;
5.其他非铁路责任发生的。
发货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铁路承运后的货物可向铁路提出运输变更要求,如变更收货人、变更到站等。但在提出运输变更时,发货人、收货人应提出货运凭证和运输变更要求书。如不能提出货运凭证时,则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书上注明。车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注明变更的理由,改正运输票据车牌、标记等有关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站名的印章。但下述情况铁路不办理运输变更:
1.违反有关政府命令;
2.违反货物流向,运输限制;
3.重复变更到站;
4.新运输期限大于允许运输期限的变更。